關於本會

第一章 —— 總則

第一條:本會定名

中文名稱為:“澳門潮州同鄉會”

葡文名稱為:“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CHIO CHAO DE MACAU”

英文名稱為:“CHAO ZHAO NATIVES ASSOCIATION MACAU”

第二條:本會屬非牟利,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;以團結同鄉、交流鄉情、服務桑梓、辦好鄉親福利為宗旨;本會之存在並無限期。

第三條: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友誼大馬路405號成和閣二樓B座

第二章 —— 會員

第四條:凡我潮屬地區鄉親,及或會員之配偶,行為良好,並認同本會章程者,均可申請加入,經審批核准後,可成為本會普通或永遠會員。

第五條: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,有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之權利。

第六條:本會會員有繳交會費、履行本會一切決議之義務。

第七條:凡申請加入本會者,須由會員一人介紹,並依手續填妥表格,經理事會通過,方得為正式會員,由本會發給會員證。

第八條:如若會員因不遵守會章,嚴重影響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利益,一經理事會會議或會員大會通過,得取消其會員資格,所繳任何費用概不發還。會員欠繳會費超兩年,作自動退會論。

第三章 —— 組織及職權

第九條: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,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,推舉會長、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、選舉理監事及修訂本會章程。

第十條:創辦本會之首屆主要會務負責人當為本會創會會長。創會會長可指導和策劃本會各項重要會務工作,可出席各類會議,及享有表決權。創會會長無任期限制。

第十一條:永遠會長會

成員組成:

(一)            經會員大會通過聘請為永遠會長;

(二)            任期屆滿的正、副會長,均為當然成員;

(三)            以現屆會長為召集人。

永遠會長會職權:

(一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指導會務開展工作。

(二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輔導理監事會,執行會員大會決議。

(三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監管本會嘗產。

(四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對於會務有爭議性的議案,可作最後裁決。

(五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出席理事會議,並享有表決權。

第十二條:會長、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、理監事、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出。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
第十三條:會員大會

設3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,會長一人,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若干。會長對外代表本會,並領導有關本會會務的推展工作,倘會長缺席時,由一名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暫代其職務。

第十四條:理事會

設七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,由理事互選理事長一人,秘書長一人,副理事長、常務理事、理事及副秘書長若干人,下設秘書處、總務部、聯絡部、財務部、福利部、康樂部、青年委員會、婦女委員會等部門工作。

理事會職權:

(一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策劃會務推展工作。

(二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。

(三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領導會員積極參與社會各項公益活動。

(四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有關財務收支管理及會費籌募。

第十五條︰監事會

設3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,由監事互選監事長一人,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。

監事會職權:

(一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監督會務發展。

(二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有關財務收支的稽核。

(三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向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書。

第十六條︰校董會

設3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,互選主席一人,副主席若干。

職 權:

管理及監督本會所創辦學校的行政,財務及人事任免等事宜。

第十七條︰本會為推進會務,可敦聘社會賢達擔任永遠榮譽會長、名譽會長、永遠會長、名譽顧問及顧問。

第十八條︰本會得視工作需要,聘用有薪之工作人員。

第十九條︰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,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,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及議程。由會長召集,會長認為必要,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,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。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出席之會員人數,要達到全體會員的半數,方為有效。如法定人數不足,會員大會超過召集書指定時間三十分鐘舉行,亦視為有效。

第二十條︰理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,常務理事會每月舉行會議一次,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。

第四章 —— 經費

第廿一條︰本會各項經費,由會員,基金,及會員捐獻撥充。並得接受會外人士熱心的贊助。全部收支賬目,每三個月由理事會報告,監事會稽核。每年向會員公佈。

第廿二條︰會員入會繳交基金澳門幣伍拾元正,每年繳交會費澳門幣貳拾元正。永遠會員則一次過繳交基金及會費澳門幣伍佰元正。

第五章 —— 附則

第廿三條︰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,由理事會另訂細則公佈辦理。

第廿四條︰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,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。

第廿五條:修改本會章程,需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成才能通過;

第廿六條:如需解散本會,需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成才能通過;